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572号
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407417。
法定代表人:苏忠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菲菲,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菲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进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可希
书记员陈君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