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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民初94号

赵文杰与邓香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杰;邓香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赵文杰与邓香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5民初94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1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乾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4335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