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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异91号

郭子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异9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郭子辉,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张远超,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冯志玲、宋伟强,均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晓佳,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张远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5民初4390号以及(2018)粤01民终4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子辉、刘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05执507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郭子辉提供、设定抵押的老挝酸枝明式罗汉床2件、老挝酸枝明式电视柜1件、老挝酸枝明圈椅3件(NO.0002963销售单所列红木家具),并对该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现被执行人郭子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执行并非其提供抵押的老挝酸枝卷书如意沙发10件、老挝酸枝明式沙发8件的红木家具。经查明,针对被执行人郭子辉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19年2月26日以(2019)粤0105执异90号立案受理,故本案属于重复申请,被执行人郭子辉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子辉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郭子辉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法能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贾 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均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