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民初4115号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对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高唐县鑫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马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1425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补正为“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贵珍
书记员孙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