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1174号
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康马路淮城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美,该厂经营厂长。
被告: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 法定代表:许金祥,该厂厂长。
被告:许金祥,男,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诉被告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许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158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负担。
审判员 张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