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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03民初1174号

1174淮安市晨光毛巾厂与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许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晨光毛巾厂;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许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1174号

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康马路淮城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美,该厂经营厂长。

被告: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 法定代表:许金祥,该厂厂长。

被告:许金祥,男,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诉被告江阴晨晓床上用品厂、许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158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淮安市晨光毛巾厂负担。

审判员  张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