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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1818号

徐云君与钟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云君;钟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1818号原告徐云君,女,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钟波,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徐云君诉钟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云君负担。

审判员  马竑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