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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财保79号

徐士伟、楚守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士伟;楚守爱;山东冠县鼎泰锻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财保79号

申请人:徐士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

申请人:楚守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山东冠县鼎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87182344E。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 申请人徐士伟、楚守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鼎泰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鼎泰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士伟、楚守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