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凌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