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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1841号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与倪仕江、穆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倪仕江;穆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841号

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214812709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九龙社区中大街。

负责人:刘开宏,职务:行长。

被告:倪仕江,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穆贵荣,女,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诉被告倪仕江、穆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以与被告倪仕江、穆贵荣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盆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光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