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3617号
原告:曹丙果,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樱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丙果诉被告上海樱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丙果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硕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