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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414号之一

姚众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
当事人
姚众;姚臣;姚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雯,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臣,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姚众与姚雯、姚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众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雯、姚臣将姚众户口簿、银行卡、残疾人证及身份证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姚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利梅

审判员  王相杰

审判员  宋旭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霖

书记员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