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雯,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臣,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姚众与姚雯、姚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众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雯、姚臣将姚众户口簿、银行卡、残疾人证及身份证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姚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利梅
审判员 王相杰
审判员 宋旭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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