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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6民初4158号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某某;赵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526民初4158号

原告:万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党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蔡某某,又名丁某某,女,汉族,系被告赵某某之妻。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蔡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蔡某某共同清偿原告借款6622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因生意往来相识。自2011年开始,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并陆续清偿。后经结算,二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一份数额为300000元,一份数额为292200元。2017年8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70000元借条,该笔借款也系二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所借,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17年8月28日。 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蔡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万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赵某某、蔡某某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万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赵某某、蔡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书写的借条、2018年7月28日书写的两份借条、原告万某某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及农业银行流水,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赵某某、蔡某某因生意周转,陆续从原告万某某处借款,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数额共计为662200元借条三份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结算双方之前的债务,二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蔡某某应当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662200元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万某某借款66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2元,案件申请费3831元,共计14253元,由被告赵某某、蔡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君

审 判 员  任 婷

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