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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222行初32号

陈国珍与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合同
当事人
陈国珍;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青0222行初32号 原告陈国珍,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4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委托代理人陈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8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鸿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得林,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海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珍诉被告互助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海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合同确认违法一案,原告陈国珍于2019年3月11日以自愿协商,不再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珍负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马学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