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4执360号
申请人:汪定建,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王玉尖,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汪定建与被执行人王玉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404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
一、被执行人王玉尖结欠申请人汪定建装修款35000元及利息500元,共计355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2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3300元,余款38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
二、如被执行人王玉尖有任意一期到期未足额给付,则申请人汪定建有权就总额(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44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尖承担,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前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4日申请人汪定建与被执行人王玉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玉尖支付汪定建241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起每个月支付1500元,直至履行完毕。若王玉尖任何一期逾期未能履行,则申请人可就总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因履行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苏04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忠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莹
书记员钟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