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照民,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屈小涛,男,1977年3月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屈会业,男,1977年2月18出生,汉族,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屈小涛、屈会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豫10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屈小涛、屈会业银行存款700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