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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刑初286号

李江惠、陆军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江惠;陆军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2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惠,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军亚,女,1981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伙同他人在慈溪市楼楼下的军亚超市内,摆放美人鱼游戏机、金鸡下蛋游戏机、小型捕鱼游戏机(黄色底面)、小型捕鱼游戏机(蓝色底面)各一台,并招揽俞某、董某、朱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江惠及陆军亚共同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余元。2018年9月28日,上述游戏机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该四台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李某、董某、朱某、俞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惠、陆军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游戏机四台,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江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陆军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二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依法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游戏机四台,依法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  越  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玲玲(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