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281财保27号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明明、梁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明明;梁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281财保27号 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 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 被申请人邱明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梁红,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邱明明、梁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明明、梁红银行存款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明明、梁红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

人民陪审员  何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滕芳

书记员邱成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