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396号
原告:李艳平,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乾安县。
被告:宋星国,男,32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平与被告宋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