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4民初158号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2830498XX。
法定代表人:汤维斌,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竹溪县。系该农场职工。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松,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甘期福,男,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与被告甘期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于2019年3月7日以被告甘期福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清除了填埋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负担。
审判员 龚 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泓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