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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4民初158号

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与甘期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甘期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4民初158号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2830498XX。

法定代表人:汤维斌,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竹溪县。系该农场职工。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松,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甘期福,男,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与被告甘期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于2019年3月7日以被告甘期福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清除了填埋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省国营竹溪综合农场负担。

审判员 龚 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泓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