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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1142号

唐令科与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唐令科;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唐盛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1142号

原告:唐令科,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易文松,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

法定代表人:唐盛嗣。

第三人:唐盛嗣,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令科诉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盛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令科撤回对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盛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唐令科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