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1142号
原告:唐令科,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易文松,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
法定代表人:唐盛嗣。
第三人:唐盛嗣,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令科诉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盛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令科撤回对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盛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唐令科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