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2执恢34号

董正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董正红;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董正红,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15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加海,经理。被执行人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01-115/div>法定代表人徐云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97号裁决、本院作出的(2018)京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九十六万七千八百七十七元二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一千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应的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李京耀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辉

书记员刘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