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200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姜玉杰,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刘宝平,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项传增,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李俊峰,女,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夏俊华,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韩香玲,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兆禄,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韩友彩,女,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杜军,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2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9日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766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766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