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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200号之一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玉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玉杰;刘宝平;项传增;李俊峰;夏俊华;韩香玲;王兆禄;韩友彩;杜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200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姜玉杰,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刘宝平,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项传增,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李俊峰,女,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夏俊华,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韩香玲,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兆禄,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韩友彩,女,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杜军,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2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9日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766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766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