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562号
原告:孙海新,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宝义,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健,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王伟,女,成年,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孙海新与被告常健、王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海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海新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