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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民初562号

孙海新与常健、王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海新;常健;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562号

原告:孙海新,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宝义,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健,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王伟,女,成年,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孙海新与被告常健、王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海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海新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