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6民初745号
原告:李守中,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范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龙马路西段路北天丰汽车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黄体印,执行董事。
原告李守中与被告范县天丰汽车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守中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李守中负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