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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民初745号

李守中与范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中;范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6民初745号

原告:李守中,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范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龙马路西段路北天丰汽车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黄体印,执行董事。

原告李守中与被告范县天丰汽车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守中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李守中负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