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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32民初26号

张七女与冯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七女;冯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32民初26号

原告:张七女,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永和县人。

被告:冯贵荣,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永和县人. 原告张七女诉被告冯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七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贵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七女诉称:2016年3月3日,被告冯贵荣向原告张七女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利息为2分,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均无果,诉到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400(2016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元,共计344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冯贵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贵荣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张七女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借款后被告冯贵荣分文未付。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冯贵荣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经本庭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有效,可以确定其证明效力。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七女的陈述、欠条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七女要求被告冯贵荣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率按月2分计算,利息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其诉求应予支持。被告冯贵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冯贵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共计3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冯贵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爱明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