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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财保35号

陈忠权、刘希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忠权;刘希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财保35号申请人陈忠权,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刘希文(曾用名刘占文),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巴彦县。

申请人陈忠权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希文(曾用名刘占文)开户于银行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已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陈忠权提供的陈宏学所有的豪泺牌蓝色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黑A×××**)担保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刘希文(曾用名刘占文)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满人民币21,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案件申请费23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奇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