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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特167号

霍晓岗、李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霍晓岗;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特167号申请人霍晓岗,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凯,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霍晓岗与申请人李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霍晓岗与申请人李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3月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李凯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霍晓岗借款本金85200元及利息21800元,共计107000元。

二、申请人霍晓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霍晓岗与申请人李凯2019年3月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