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3民初283号
原告:张志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
被告:焦永芳,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焦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