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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3民初283号

张志强与焦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内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强;焦永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3民初283号

原告:张志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

被告:焦永芳,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焦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