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6民初362号
原告:杭锦后旗君丽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杭锦后旗。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德,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侍世伟,男,38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原告杭锦后旗君丽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侍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杭锦后旗君丽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君丽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杭锦后旗君丽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水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