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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民初628号

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王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王顺富;王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628号

申请人: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松花江农场友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顺富,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

申请人:王凤龙,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申请人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顺富、王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身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61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雷沃北大荒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宫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