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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381号

李志鹏与于波、徐金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李志鹏;于波;徐金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鹏,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于波,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

被执行人:徐金娜,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志鹏与被执行人于波、徐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波、徐金娜给付申请人李志鹏本金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波另承担公告费59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金娜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2019年12月30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余款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