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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81民初946号

敬开平与高朝政、岳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敬开平;高朝政;岳治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946号

原告:敬开平,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倬邦,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朝政,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岳治兰,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敬开平与被告高朝政、岳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敬开平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敬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敬开平负担。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