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946号
原告:敬开平,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倬邦,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朝政,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岳治兰,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敬开平与被告高朝政、岳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敬开平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敬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敬开平负担。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