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82民初2250号之三

陈龙、王晓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龙;王晓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250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金茂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陈龙,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被

申请人:王晓阳,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龙、王晓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龙、王晓阳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龙、王晓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龙、王晓阳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