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70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工行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康新丽,经理。
被告:师群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远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