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894144U。
法定代表人:况不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辉煌,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谢建峰,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1021号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谢辉煌、谢建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10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8259元,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3825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