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527执916号之六

冯建国、娄银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建国;娄银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9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冯建国,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娄银文,男,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与被执行人娄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娄银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9.24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娄银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