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9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冯建国,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娄银文,男,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与被执行人娄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娄银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9.24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娄银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