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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04号

金国强与柏福珍、管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国强;柏福珍;管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04号

原告:金国强,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福珍,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管平平,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金国强与被告柏福珍、管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国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金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金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陆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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