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04号
原告:金国强,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福珍,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管平平,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金国强与被告柏福珍、管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国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金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金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陆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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