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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301号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守学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守学;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天昊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娴,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守学,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设,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3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娴,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江门市天昊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广场1号第四层3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钦。上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守学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天昊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振宇

审 判 员 李雁羽

审 判 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现流

书 记 员 张冬梅钟慧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