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7113号

钟旗、干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旗;干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执7113号 申请执行人钟旗,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干勇,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钟旗申请执行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彭怡与干勇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宅(备案号21×××××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