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2257号 请执行人:朱梓才,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相山村朱家自然村。
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204198302025753。 朱梓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3789号调解书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3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20000元,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32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