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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1民初493号

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腊月二十六食品有限公司、赵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腊月二十六食品有限公司;赵康;张朝阳;孟昌国;田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493号

原告: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塘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69168323T。

法定代表人:蒋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腊月二十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北里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351714638E。

法定代表人:赵康。

被告:赵康,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张朝阳,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孟昌国,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田刚,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腊月二十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赵康、被告张朝阳、被告孟昌国、被告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69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655元,合计1349元,由原告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贝海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芮珏

书记员  郑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