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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72财保111号

栾洪旭、包树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栾洪旭;包树良;包佳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财保111号

申请人:栾洪旭,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萍,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包树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

申请人:包佳南,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栾洪旭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朱口码头的鲁荣渔52316号渔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8000元的现金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赔偿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栾洪旭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朱口码头的鲁荣渔52316号渔船;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8000元的现金担保。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栾洪旭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李俊锋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