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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蒲城县文物旅游局;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526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住所地:渭南市华山景区华山客栈。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作出的蒲文旅罚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作出的蒲文旅罚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8年3月27日,蒲城县文物旅游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作出了蒲文旅罚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16日依法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景区钱氏兄弟优泰乳胶体验推广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文物旅游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作出的蒲文旅罚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文物旅游局作出的蒲文旅罚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更生

人民陪审员  车 敏

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