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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3执1427号

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3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无公积金信息;3、无证劵信息;4、无银行存款信息;5、无车辆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538026.72元,承担执行费7780.27元,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45806.9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6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