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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费某某与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某借款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费某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费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费某某与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某借款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费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阳桥支行,邹某某的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彭钟、费丽君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渔光居委会岳阳市蓝湖水岸小区002幢9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某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彭钟、费丽君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渔光居委会岳阳市蓝湖水岸小区002幢9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彭靖仪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宇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