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962号
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明,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杰,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刘先荣,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姚景武,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刘先荣配偶。
被
申请人:赵刚建,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先荣、姚景武、赵刚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限制其处分权,以上限额10万元,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先荣、姚景武、赵刚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限制其处分权,以上限额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