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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初904号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04号

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

法定代表人:李会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国,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