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411号
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断火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哲,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秦立如(儒),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与秦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