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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4民初411号

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与秦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秦立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411号

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断火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哲,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秦立如(儒),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与秦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滦南县海泽农资经销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