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财保25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委托代理人:尹守信。
被
申请人:任长,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杜梦梦,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任长、杜梦梦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长、杜梦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长、杜梦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