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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2民初487号

李红心与李建军、张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心;李建军;张爱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2民初487号

原告:李红心,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李建军,男,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系红安县源润红商贸有限公司法人。

被告:张爱玉,女,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系李建军之妻。

原告李红心诉被告李建军、张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同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心撤诉。本案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李红心负担。

审判员 彭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红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