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2民初487号
原告:李红心,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李建军,男,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系红安县源润红商贸有限公司法人。
被告:张爱玉,女,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系李建军之妻。
原告李红心诉被告李建军、张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同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心撤诉。本案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李红心负担。
审判员 彭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红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